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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保險新聞 [2025-12-31]

【2022-05-03】金管會提醒辛勞的媽媽們應定期檢視保險需求,完整規劃保險保障

5月8日是一年一度的母親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各位辛勞的母親在忙碌於家庭及職場之餘,別忘了定期檢視自身保險保障缺口,除了從一般的人壽、傷害、健康或年金保險中獲得所需的保障外,亦可適時投保專為女性設計之婦女保險,給自己更完善的照顧。目前市場上推出的健康保險商品,除了因懷孕所生之相關特定疾病、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及剖腹產外,多會將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予以排除不予承保。而部分保險公司特別為女性消費者設計的婦女保險,其與一般的壽險、健康險不同之處,在於該類商品保障範圍涵蓋女性特有或常見的疾病,例如:紅斑性狼瘡、乳房重建手術、懷孕期間特定併發症、特定婦科手術、類風濕性關節炎等。

由於該類保險商品內容多元,消費者投保前應確實瞭解保障內容與給付條件、除外責任的範圍、等待期間的天數等。另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已有建置保障需求分析及退休需求分析試算軟體供民眾評估自身保障額度是否足夠,媽媽們亦可於各壽險公司及壽險公會網頁所建置之保障型保險商品專區查詢各公司提供保障型保險商品類型、購買通路等資訊。如需進一步瞭解特定商品之保單條款內容及簡易費率資料,可再於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頁之保險資料庫項下查詢,藉由比較瞭解各公司提供保險商品情形及商品內容概況等,以完整規劃所需之保險保障。金管會也提醒,因為每個媽媽的經濟狀況都不相同,投保前仍需要充分瞭解自身的需求並衡量經濟能力,以避免買到不適合或是無法負擔的保險商品,並定期檢視所投保之保險商品及保險需求,完整規劃保險保障。

 

【2022-04-21】對於傳聞今年4月到6月之防疫保單將不算數一事之說明

一、傳聞各家保險公司將發布聲明,今年4月到6月間的防疫保單將不算數一事,金管會說明,已成立之保險契約,權益不受影響。且產險公司如已寄發續保通知書給保戶,並已收取保戶之保費,保險契約即為成立。

二、產險公司之防疫保險商品,均為一年期保單且屬不保證續保之性質。保險公司對於是否同意續保有主動權,並可做核保與風險控管機制,如須調整費率或承保範圍,應於保險契約成立前,將調整後之內容提供保戶選擇。保險契約一旦成立,即須依契約履行。
三、基於損害填補原則,防疫保險之商品設計多為費用補償,例如確診或隔離衍生之相關費用或無法工作之經濟損失。惟保險公司得基於風險胃納量、保險費率適足性及疫情或防疫政策等因素,適時檢視商品承保範圍及給付項目之合理性作商品調整。

 

2022-03-07金管會提醒消費者可評估自身需求投保婦女保險

明天(3/8)是一年一度的國際婦女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祝全國婦女同胞們婦女節快樂,並提醒婦女同胞們在忙碌於家庭及職場之餘,別忘了定期檢視自身保險保障缺口,除了投保一般人壽、傷害、健康或年金保險外,亦可適時投保專屬女性之保險商品,給自己更完善的照顧。
目前市場上推出相關的婦女保險商品與一般的醫療保險不同之處,在於該類商品保障範圍涵蓋女性特有或常見的疾病,例如:紅斑性狼瘡、乳房重建手術、懷孕期間特定的併發症、特定婦科手術、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家保險公司設計之保險商品內容不同,婦女同胞們可視自身需求選擇投保。
由於該類保險商品內容多元,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應於投保前確實瞭解保障內容與給付條件、各類疾病名詞定義、投保年齡限制、除外責任範圍、等待期間天數等重要事項外,亦應針對該類保險特性,瞭解自身有無家族病史、能否負擔保費等。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於投保前可向保險公司索取保單條款樣張,充分暸解欲投保之保險商品內容後,慎選最適合自己的保險商品,以避免日後衍生爭議。

 

2022-02-05金管會提醒民眾應定期檢視保險需求,完整規劃保險保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醒民眾,應審慎衡量自身需要,定期檢視保障缺口,完整規劃保險保障。
    保險的主要功能在於對不可預料之風險提供保障,集結眾人的力量,將個人的危險轉嫁於眾人分攤,以自助互助的方式來確保個人經濟生活的安定,適逢歲末年終,金管會提醒民眾應瞭解自身保險需求,衡量自己的能力,適時檢視保險保障是否足夠,並適當購買保障型保險以填埔保障需求缺口,一方面可以較低保費獲得較高保障,另一方面亦可降低未來個人或家庭經濟生活之不確定性。
    金管會表示,定期壽險具商品結構簡單及保費相對便宜之優點,傷害保險保費低廉且可保障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殘廢或死亡之風險,另商業健康保險可滿足國人醫療照顧需求,上述商品均屬保障型保險商品,建議民眾可依自己的財務能力及實際需求選擇最合適之保障型保險商品,以滿足不同風險規劃需求。
    金管會表示,民眾除了可從壽險公會網站之保戶試算專區,檢視自身保障缺口外,壽險公會及業者業於其網頁設置保障型商品專區,可提供民眾認識或購買保障型保險之簡便可及管道,以協助民眾瞭解各公司提供保障型商品之情形、網路投保及購買通路等資訊。另亦可於本會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商品資料庫,查詢各保險公司之保險商品資訊,作為投保之參考。
    此外,金管會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劃結合保障、退休投資與促進公益之「退休準備平台」,並由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該平台中建置保險專區之「保障型保險商品平台」,已於110年9月23日正式上線,目前規劃有定期壽險、小額終老保險及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等3類商品,透過該平台,民眾不受空間與時間之限制,只要在能夠使用網路的情況下,即可依自身需求選擇適合的保障型保險商品。

 

2022-02-04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應依自身需求審慎評估並注意風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農曆春節前後如考慮以手邊閒餘資金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因投資型保險商品投資相關風險係由保戶承擔,且商品種類及費用結構有多種型態,消費者在投保之前,應瞭解擬投保商品之風險及各種費用結構,審慎選擇適合自己的商品,以避免爭議。
市面上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可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二大類,分別提供被保險人死亡與生存年金之保障。因此,消費者在選擇投資型保險商品時,務必要確認是否有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之保障需求,且應瞭解每年的壽險保障費用將隨年紀提高,而當投資虧損導致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應壽險部分之保障費用時,需補繳保費。
    投資型保單得連結之標的包括共同基金、金融債券、公司債及結構型商品等,保戶需自行承擔連結投資標的價值下跌、流動性等多項風險,如為外幣商品尚可能面臨匯率風險。而坊間所稱「類全委保單」係指由保險公司委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投資型保險商品,該等專設帳簿資產雖由保險業委託專業機構代操,惟投資相關風險仍由要保人承擔。
    此外,一般投資型保險商品的費用包含前置費用(如:保費費用)、保單相關費用(如: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投資相關費用(如: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贖回及轉換費用)與後置費用(如:解約、部分提領費用)等項目,消費者投保前務必詳細瞭解其意涵及商品收費架構。另市面上有部分投資型保險商品訴求連結投資標的之定期配息或收益分配機制,惟部分商品之配息或收益分配來源可能由本金,民眾購買前,應特別注意各該商品之警語揭露。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資型保險雖具有投資性質,但本質上仍為保險商品,投保前應審慎評估保險需求以選擇適合的保險商品,尤其在決定連結複雜之投資標的前,需確認自己具備相關投資知識及風險承擔能力,切勿僅因預期投資報酬率可能優於銀行存款利率就盲目決定投保,而忽略投資型保險商品本質上具有自負盈虧且不保證收益之特性。另消費者簽約後如發現保單內容不符合需求,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於收到保單翌日起10日內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即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以維護自身權益。

 

2022-02-01金管會提醒民眾新春從事登山活動,記得投保登山保險

時值壬寅虎年初春,是新春登高望遠,欣賞臺灣特有山域地貌及豐富生態的好時節。金管會提醒民眾,除了完善的登山路線規劃、評估天氣條件、儲備體能及妥善的裝備等行前準備外,亦應本於風險自我承擔,投保適當之保險,為自身權益提供多一層保障。
為使愛好登山者有更完善之保險保障,金管會已責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產險公會)協助業者持續檢討並完備登山保險商品,以符合登山民眾之投保需求。目前登山綜合保險承保範圍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因登山事故所造成身故或醫療之費用,另特別針對登山活動時可能面臨之特定事故(如中暑、高山病、凍傷等)所致死亡、失能及醫療費用損失,提供保險保障;第二類是緊急救援費用,係屬可選擇投保之項目,民眾可評估自身需求投保,以轉移相關風險。
另金管會為提高投保便利性,已開放登山綜合保險之網路投保業務,民眾如有登山保險相關投保需求或問題,可於產險公會網站所設「登山綜合保險專區」查詢,該專區提供相關商品條款及承辦公司聯絡窗口等資訊,供民眾上網瀏覽。

 

2022-01-29金管會提醒民眾春節出遊應注意行車安全並可視需求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保障自身權益

金管會提醒,今年春節連續假期長達九天,民眾開車返鄉或出遊,應注意行車安全,而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傷亡或財物損害,需對受害人負擔賠償責任,為移轉交通事故所致賠償責任風險,提醒民眾可適當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目前汽車依規定應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針對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受害人傷亡提供基本保險保障,惟就交通事故所致第三人車輛或財物損害,並不包含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為獲得充分之保險保障,提醒民眾可評估另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當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且受賠償之請求時,保險公司將於責任限額內對被保險人予以理賠。
    金管會表示,市售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實際承保內容,視各保險公司保單條款約定或有不同,民眾可視自身需求適當投保,以獲得充分保障。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保險資訊,可以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免付費專線:0800-221-783)或各產物保險公司洽詢。

 

2022-01-20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保障高齡消費者之投保權益,強化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對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控管,已完成「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6條、第7條修正草案之研議,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
    本辦法本次共計修正2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針對保險業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之事項(修正條文第6條):
(一)    業務人員之在職訓練部分,增列保險業應要求業務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高齡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
(二)    業務人員應充分瞭解保戶之事項,增列評估65歲以上之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
(三)    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內容,增列對65歲以上之客戶投保案件,應載明該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保險商品適合該客戶及評估理由,並做成評估紀錄。
(四)    業務人員招攬行為不得有之情事,增列對65歲以上之客戶提供不適合之保險商品。
(五)    保險業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之傳統型保險商品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之客戶年齡門檻,自70歲調降至65歲。
(六)    明定保險業就年齡在65歲以上,且購買有保價金之保險商品、健康保險商品或有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戶,應再以電話訪問、視訊或遠距訪問,依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之情形進行關懷提問,確認客戶瞭解保險商品特性對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
二、    針對保險業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之事項(修正條文第7條):
(一)    核保人員之在職訓練部分,增列保險業應要求核保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高齡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
(二)    保險業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之傳統型保險商品應加強評估對客戶適當性之客戶年齡門檻,自70歲調降至65歲,並增列應考量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2021-12-30】訂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八款規定之解釋令

一、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應訂定國內股權商品投資人員管理之控制作業處理程序,至少包含以下控管內容:

(一)國內股權商品投資人員係指職務上有權代表公司進行國內股權商品投資交易人員,包括蒐集資料及分析、作成決策、有權簽核相關文件、實際進行交易之人員。

(二)保險業應要求國內股權商品投資人員應盡忠實誠信原則、遵守法令及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且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漏予他人或從事國內股權商品買賣之交易活動。

2、運用保險業資金買賣國內股權商品時,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入或賣出,或無正當理由,與所屬保險業為相對委託之交易。

3、於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對個別國內股權商品之買賣進行推介,或對個別國內股權商品未來之價位作研判預測。

4、其他影響所屬保險業之權益或經營者。

(三)為避免國內股權商品投資人員之個人投資行為與所屬保險業產生利益衝突之情形,保險業應要求前述人員於買賣其知悉交易相關內容之國內股權商品前,應取得其所屬保險業之核准,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法院判決、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無償配發新股、受讓庫藏股、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參加員工福利儲蓄信託、員工持股信託或以現金以外之財產退還股款等原因取得及取得後賣出國內股權商品,以及因減資發生國內股權商品異動者,不在此限。

(四)保險業應要求國內股權商品投資人員至少每月向所屬保險業申報其本人之國內股權商品交易情形,如當月無交易者,則無須申報。

(五)保險業應要求國內股權商品投資人員交付本人之同意書授權公司或本人親自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上述買賣國內股權商品之情形,以辦理前款交易查核機制。

(六)保險業應訂定國內股權商品投資人員從事國內股權商品交易應受禁止之情形、申報及違規處理方式,並檢核是否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且內部稽核單位應至少每年查核相關人員遵循情形及揭露於內部稽核報告。

(七)所稱國內股權商品,係指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股票及其衍生之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上開所稱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之範圍,依證券交易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認定。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2021-12-16】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附件五: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文字檔

附件六: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點修正對照表

 

【2021-11-18】訂定「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

附件四: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逐點說明

 

【2021-08-25】訂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第五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004927621號

一、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但書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透過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輔助系統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者,其電子式要保書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字號,並已建立業務員確認招攬明細之管理機制者,視為業務員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三、保險業務員所屬公司授權其業務員以帳號、密碼於要保文件簽名者,其要保文件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證字號,並已依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相關控管措施訂定內部作業規範者,視為業務員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金管保產字第一0七0四一七六七七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2021-06-03】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應落實招攬人員管理、商品資訊揭露及商品適合度政策外,並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銷售該等保險商品之業務員應通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辦之特別測驗,並完成資格登錄;登錄後,各人身保險業每年應為其舉辦至少一小時之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在職教育訓練課程,當年度未參加或未通過訓練者,應暫停授權其次一年度招攬該等保險商品。各人身保險業如開放保險代理人或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從事本業務之招攬者,亦應自行參照前開原則研訂相關規範,並要求保險代理人或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落實執行。

(二)銷售該等保險商品時,應於招攬時揭露及說明下列事項,並由要保人及業務員於要保書及匯率風險說明書共同具簽確認:

  1. 應於要保書及商品簡介明顯處揭露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及商品所涉匯率風險及商品幣別所屬國家之政治、經濟變動風險等。
  2. 應提供匯率風險說明書,且應採該保險商品收付幣別最近十年內之最高、平均及最低等三種匯率情境,以視覺化方式就死亡保險給付、簽訂保險契約時收取之保險費,分別於三種匯率情境下折合新臺幣計算之金額,以及其匯兌損益之差額舉例說明。

(三)應至少每年一次向要保人揭露該等保險商品當年度解約金、死亡保險金額及生存保險金額等給付項目折合新臺幣計算後之參考價值。其提供方式由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之。

(四)應瞭解要保人之需求與承受匯率風險能力,銷售該等保險商品前並應建立商品適合度政策。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匯率風險說明書,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擬訂範本報主管機關備查。

 

【2021-03-03】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 則」部分條文

附件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三: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2021-01-26】修正「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保險業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者,以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業務者,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為一人,且應成年,並以電話行銷中心外撥電話之對象為限。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之電話行銷人員進行電話行銷時,應先表明保險電話行銷之目的、確認要保人之身分,並將電話行銷人員之姓名、登錄字號、所屬公司名稱、服務電話以及保險契約重要內容完整告知要保人;另主管人員或稽核人員應定期就以上電話紀錄查核是否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其他法令之情形。符合前項規定者,視為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六項規定出示登錄證。

 

【2021-01-08】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附件一: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最新法令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