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是什麼?
「保險」是集合眾人的力量,以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只要將少部分得錢(保費)交給保險公司,當有需要發生,例如:死亡、殘廢、生病、發生意外等,保險公司就會給付一筆當初約定的金額,以禰補其所受到的損失。
所以有保險就可以為未來做準備,使生活更安定有保障。
二、保險年齡該如何算?
被保險人年齡為適用保險費率及決定契約範圍基準,屬於契約內容中重要的事項,有其一定的算法。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是以足歲計算,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則加算一歲。
三、人身保險的種類有哪些?
人身保險將保險商品分成4大種類:
◆ 人壽保險
- 死亡保險: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條件。
- 生存保險: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條件。
- 生死合險:合併被保險人生存與死亡為給付條件。
◆ 年金保險
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一次或分期給付保險金。
◆ 傷害保險
於被保險人因意外發生死亡或殘廢時給付保險金。
◆ 健康保險
填補被保險人於疾病、醫療時經濟上損失。
四、保單應如何規劃?
規劃保單時應依年齡、對象責任、人生階段、身分地位及收入而有所不同。
例如:
- 剛就業的年青人,因收入較低經濟能力較差,投保時應以保障、醫療及意外為主,若在經濟許可下,也可以加入年金險。
- 結婚不久後,此時必須負起家庭的責任,本階段保險著重保障提高,重大疾病、意外、醫療及小孩之教育基金。
- 邁向事業成功期時,應檢視保單,其退休養老的部分是不是足夠?
- 人生最後一筆費用是否準備好了?有沒有留下巨額遺產給子孫頭痛?
五、有哪些事故發生保險不予理賠?
所有的保險都會有不予理賠的部分,所以要保人應該在投保前先看清楚保險條例,以免日後引起糾紛,由於死亡保險或生死合險,只要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依契約規定保險公司都需要理賠。但是,只要是有以下的情形之一者,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
- 被保險人在契約定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六、沒錢繳保費該怎麼辦?
保戶在沒有辦法繳保費時可以採取終止契約的方式,也就是解約。但是解約對保戶來說損失最大,雖然不用再繳保費,但是原來的保障也就通通沒有了。 此時可採用其他的變通方式,例如:將年繳改為季繳和月繳,而當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則可以採取自動墊繳的方式,或是使用展期保險或減額繳清的辦法。或等到保單停效後,於2年的期效內繳付保費辦理復效,但在保單停效期間保險公司將不負責理賠。
七、申請保險給付金(理賠)需檢附哪些文件?
(一) 滿期或生存保險金:
- 保險單或其謄本。
- 保險金申請單。
-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二) 醫療保險金:
1. 日額給付型:
- 保險金申請單。
- 保險單。
- 合格醫院或指定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2. 實支實付型:
- 保險金申請單。
- 保險單。
- 合格醫院或指定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
(三) 身故保險金:
- 保險單或其謄本。
- 被保險人之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 保險金申請單。
- 受益人之身份證明。
(四) 殘廢保險金
- 保險單或其謄本。
- 殘廢診斷書。
- 保險金申請單。
- 受益人之身份證明。
八、何謂「保單借貸」?
保單借貸是長期人壽保險契約於交付保險費(通常一年以上)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範圍內向保險公司申請貸款。要保人可利用保單借貸,以因應個人或家庭理財一時急需。
要保人應依照約定,定期清償保單借貸利息,保單貸款本金償還期限,最長至保險契約終止為止。要保人亦得隨時就保單借款本息為全部或部分清償。若保單借款的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險契約即停效。但保險公司應於停效日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九、申請保險單借款需準備的文件有哪些?
必須準備的文件為
- 保險單借款申請書及借據。
- 保險單。
- 要保人身份證及要保書原留印鑑。
- 非要保人親自辦理者,依各保險公司約定辦理。
十、投保人壽保險在稅法上的優惠有哪些?
-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中扣除,現行規定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新台幣24,000元為限。
- 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係指保險業依據保險法人身保險章所辦理的保險,由壽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對受益人所給付之保險金而言,凡屬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不論其名稱項目,均應免納所得稅
。
惟死亡保險給付,依據94年12月28日總統公佈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基本所得在新台幣600萬以上之個人,若投保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由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若為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部分,免予計入)部分,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為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
。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項規定如下: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保險人
保險人是指經營保險事業的各種組織,即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的請求權,在承保事故發生時,必須依其承保責任,負起賠償的義務。
二、要保人
要保人是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繳交保險費義務之人。 要保人可以這些人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
- 本人或其家屬。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債務人。
-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要保人之權利及義務如下:
權利:
- 指定受益人。
- 終止契約,申請契約復效。
- 申請契約變更。
- 申請保單借款。
義務:
- 交付保險費。
- 投保時需善盡告知的義務。
- 被保險人職業變更通知。
- 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十日內通知保險公司。
三、被保險人
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是指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為保險理賠要件的人,也就是保險的對象。
四、受益人
人壽保險受益人是指經要保人指定,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人壽保險契約上都有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約定而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是屬於要保人的權益,如死亡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未指定受益人,該筆保險金即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指定受益人並無人數的限制,要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同時指定數人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唯一限制,是受益人於請求保險金額時必須生存。
五、保險費
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會依預定利率、預定費用率及預定死亡率來精算保費,並依不同保單種類、不同保額、不同年齡、性別及身體狀況來計算出要保人每期所應繳交給保險公司的不同金額,此即保險費。
保險費繳納的方式:分為一次繳清及分期交付。分期交付又分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六、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保額,亦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會依照保險契約約定給付的金額。 就要保人而言,希望投保的投保金額不一定是保險金額,若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不是標準體,保險公司採削減投保金額承保,該削減後的金額才是保險金額。
七、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所投保的期間。
八、繳費期間
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繳付保險費的期間。一般而言,「繳費期間」短於「保險期間」或相同,繳費期間比保險期間短的契約,於繳費期間屆滿後,保險契約直接有效至保險期間終了。
九、寬限期間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年繳或半年繳者,按照契約條款的約定,須由保險公司催繳保險費通知書,保險契約自催告通知書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但季繳或月繳者,則不予催告,自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十、送金單
保險公司收到投保人之保費後,會開立正式的收費憑證與與投保人,稱之為送金單。
十一、團體保險
要保人為企業或機關團體等,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契約。
十二、預定利率
要保人繳給保險公司之保費,有一部份是準備將來支付保險金而積存於公司,公司將積存於公司部分之保費做最有利於投資人之運用。因此,保險費已預先收取,並加以運用,而獲得收益,故應予一定比例折扣。使用這種打折的利率,稱之為預定利率。
十三、責任準備金
責任準備金是人壽保險公司向保戶收取了保險費後,為了能依保險契約規定,在將來能夠完全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予以提存之金額,就稱為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十四、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依保單實際上計算保費所用之死亡率與預定利率來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可視為保戶過去所繳保費扣除必要支出後存在於保險公司用來支應未來保險金給付之金額。
舉凡要保人辦理保單貸款、更約、加減保、減額繳清或展期定存、計算保單分紅等皆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而非以責任準備金為計算基礎。
十五、解約金
解約金是要保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終止契約,保險公司依據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應償付要保人的金額。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還解約金,其金額不得低於保戶應得責任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十六、豁免保費
指在依保單條款約定的某種特定情況下,可以免繳未到期的保險費,而契約繼續有效。
例如被保險人發生失能、全殘等之期間可免繳續期保險費。
十七、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排除某些危險或是限制保障範圍,或指某些起因與狀況在保單上不受到保護。
例如: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 被保險人在契約定立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十八、停效
保險契約效力的停止稱為停效,停效的原因包括:
- 第二次以後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
- 墊繳保險費的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 保險單借款的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十九、復效
復效是將停效保單自停效日起二年內依契約條款約定,辦理完成恢復原契約效力之意。
1.一張完整的保單包含那些部份呢?
一張完整的保單可包含四個部分:
一、聲明事項─載明有關要保書、批單及附加保險皆為本保單的一部分。
二、承保範圍─載明承保事故、承保範圍以約定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三、不保事項─載明除外不保的責任,某此保單乃是載明不保的事故,某些是不保的損失或是不保的原因。
四、條件事項─記載有關裁仲、代位、求償及管轄法院等事項。
2.何謂可領回、不可領回保險?
所謂可領回保險金與不可領回保險金的區分,要看保戶是購買何種的保險商品。
一般來說不可領回保險金指的是終身壽險、定期壽險,也就是死亡險;限期繳費,保障終身。
要保人或被保人如生存時,本身領不到保險金,待其死亡,其保險金由受益人領回。
而可領回保險金通常是指的是養老壽險(生死合險),具有儲蓄性質。
如果要保人或被保人於保險期間終了時仍生存,則給付一筆滿期金(保險金)如果在保險期間內死亡,其受益人仍可領回保險金。
3.保險契約之終止效力為何?終止和解除有何不同?
保險契約終止,其契約自契約終止日起失其效力(自今無效)。
保險契約解除,其契約效力自始無效。
4.何謂不可預料?何謂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預料與不可抗力皆屬非故意。不可預料是非當事人所能猜想到的意外事故,例如:在路上行走,突然被車子撞到。
而不可抗力是就算當事人已盡應注意之義務,但仍會發生的,例如:天災。
5.違反告知義務時,效力如何?
保險法第64條乃基於最大誠信原則。採危險測定說對於保險契約之成,須先測定危險率而計算保險費,以利保險契約之簽訂。
故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詢問,負有據實說明之義務。但又保險法64條第二項規定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可見其亦採因果關係說。 違反告知之義務時,保險人得:
- 解除契約:解除期限為契約訂立兩年內或保險人知情一個月內。
- 若保險金已給付可請求退還。
- 保險費無須退還。
違反保險法64條第二項因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而保險法特設兩年短期險斥期間,避免保險人於承保時不為相當之調查享受收取保險費之利益,俟事乃為求兼顧要保人與保險人雙方之權益故發生,動輒任意解除契約。也保障被保險人。
但於保險人知情方面,實務上多具爭議。如要保人已告知業務員,是否視同己告知保險人之效力。民法169條規定:授與他人代理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所以,應視同發生告知效力,但又牽涉到舉証之問題。
6.告知義務內容?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回答,如有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而足以變更保險人對於危險的估計者,保險人得據以解除保險契約,危險發生後亦同。」違反告知義務的效果包含可追回己給付的保險金、保險費不退還及解除保險契約。
7.保險契約的生效?
保險契約為要式契約或諾成契約,向來為學者所爭議。
要式契約:
認為保險契約僅有要保人的要約與保險的承諾是不足以成立,尚須一定的書面始可, 此項書面依保險法第43條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以及保險法第55條,第108條,第129條,第132條明定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均符合為要式契約之條件。
諾成契約:
認為保險契約是債權契約之一種,原則上僅須當事人雙方同意,保險契約即成立且生效;民法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在實務上,若採要式契約對被保險人之權利保障有失公平。而諾成契約則發生舉証上之因難。目前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可見:
產險:只要要保人已有交付保費之承諾,即使實際尚未付保費,仍不影響契約之成立。
壽險:壽險契約需交付第一保費後方可成立。
若當天口頭上之承諾隨即發生危險事故,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其乃基於要式契約之法條明定生效時間而拒絕。但在法院判決上,因法官所採保險契約為要式或諾成契約之觀點不同,而有不同之判決。
8.移民到國外時,在國內所保的保單效力如何?
如果,所投保之保單之承保區域範圍有限制,則就必須解約。
例如:車險有限制在台、澎、金、馬區域內駕駛才有效,所以,必須解約。但壽險就不一定,可有跨國性的使用。
9.除外責任、除斥期間?
保險契約中所載明不保的事故或某種事故所致損失,此種約定即為除外責任;而權利預定的存續期間即為除斥期間,例如: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於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內或自契約訂立後二年內得以解除契約。此兩年與一個月即為除斥期間。
10.甚麼是逆選擇?
所謂逆選擇,乃是指被保險人會選擇有利於自己的保險來投保。例如:身體健康較差的人,會投保死亡保險而不會選擇投保生存保險。而實務上,保險公司都是應用核保來篩選以避免逆選擇的發生。
11.甚麼是危險保額?
- 所謂危險保額(amount of risk),就是保險金額減掉責任準備金。
- 在保險金額不變之下,普通終身壽險的責任準備金隨著保單年度增加而遞增,所以危險保額隨保單年度增加而減少。
12.限制行為能力之人在簽保險契約時,法定代理人有一方不同意時,那保險契約是否發生效力?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這一點毋庸置疑,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但是若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應由誰來主張?依民國
85 年 9 月 25 日民法第1089條修正前原條文:“….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因此除非能證明父親不能行使代理權(例如常年在外),否則不能由母親單獨行使法定代理權,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13.被保人身故(婚姻狀態離婚),留有親生子女一男一女.請問她的法定繼承人是否就只有親生子女!? 又因為她是小老婆,前夫與大老婆所生的子女是否亦為法定繼承人??
根據民法繼承篇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民法繼承篇施行細則第7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對於施行後開始之繼承,其繼承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由以上可知,若被保險人與前夫結婚時,收養其前夫與前妻之婚生子女,則該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除民法規定的範圍外,應包括收養子女,若無,則該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則為民法1138條所示
14.何保險信託?目前已實施中嗎?何以需要保險信託?
保險金信託是結合「保險」與「信託」的一項金融服務,也就是在要保人投保後可以與銀行簽訂一份信託契約,當被保險人身故時,便由銀行做為該保險金之受領人,嗣後,再將此筆保險金交由受益人或做妥善管理運用後交付給受益人。
在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通過「信託業法」,未來金融機構只要向財政部金融局申請核准後,即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
主要是受益人因被保險人身故時無能力管理該筆保險金,依法須由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等,代為處理而造成受益人無法真正受益的情形。可發揮預防有心人士的覬覦,養護殘疾子女,延續教育計畫,避免家人財務紛爭,解決不動產遺產稅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