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安養信託常見的問題有哪些
A.財產要到達多少才適合信託?
•法律上並無限制
•大多業者並無限制承作金額,部分業者以新臺幣30萬元為最低承作金額
•信託財產過少難以發揮效益
 
B.受託銀行收費會不會很貴?
‧簽約手續費:多為3千至5千元/每件;修約費多為1,000元/每次
‧信託管理費:多按每月底信託財產餘額年率0.3%~0.6%,按月扣收
 
C.財產可運用於投資嗎?風險由誰承擔?有沒有保證收益?
‧信託財產可用於存款或投資金融商品,例如:基金、債券等,但不建議投資於高風險之金融商品
‧依信託業法第31條規定,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故投資風險由信託財產負擔
 
D.可變更信託契約嗎?信託成立後可取消嗎?
‧可依契約約定方式變更‧自益信託: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他益信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才可終止契約(1)已在信託契約中約定取消之條件(2)經受益人同意
 
E.若長輩疑似有失智症狀或意識時而清楚時而混亂,可簽立財產信託契約嗎?
‧可依法辦理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未宣告前若意識清楚仍可辦理信託
‧為避免糾紛可辦理公證
 
F.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可簽立財產信託契約嗎?
‧簽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協助簽立契約(代理/同意)
 
G.一定要約定「信託監察人」嗎?
‧委託人可視實際需要,決定是否於信託中設置「信託監察人」
‧受益人如為高齡者、身心障礙者或其他需受保護之受益人,建議在信託契約中安排「信託監察人」,協助受益人監督信託契約執行
 
H.「信託監察人」有哪些功能?
‧代受益人監督信託事務的執行
‧信託契約賦予信託監察人同意權;如:約定信託契約終止或修改或受益人有臨時性或緊急的照顧資金需求時,須經信託監察人同意
 
I.信託契約要簽立多久?
‧一般由信託契約自行約定
‧約定受益人身故
‧信託財產用罄
 
J.信託財產的給付是否可以約定因應社會經濟變遷而彈性調整?
‧委託人得於契約約定受託人得調整給付金額之機制,如:消費者物價指數(總指數)變動或其他客觀情事,致有增加給付金額之必要
‧因應主管機關依法令調高長照、安養、養護或護理之家等機構之收費標準等
 
K.一定要找銀行辦理安養信託嗎?
‧ 現行信託公會許多銀行會員(請參閱會員名錄)均有提供專業的安養信託規劃服務。
‧為落實長久照顧家人目的,建議委託人可挑選堤供專業信託規劃服務的銀行辦理,並由其擔任受託人,以確保信託安排可以落實執行。
 
L.現在還可以自行管理處分資產,有需要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嗎?
‧安養信託不是高齡者的專利,建議委託人可先與銀行簽訂「預開型」信託契約,依照想要達成的目的,預先規劃信託契約內容,等到約定條件成就時即可啟動信託機制,讓委託人更能從容面對可能的突發狀況。
‧提早安排信託,不用擔心年老體衰或意識不清時,無力管理財產或被不肖子女揮霍,無法保障自身財產。
‧為配合政府高齡政策及推廣信託2.0計畫,各銀行也提供較為優惠的費率鼓勵民眾盡早辦理。
 
M.安養信託可以約定的給付內容有哪些?
‧ 可依照實際需要約定給付的頻率、金額、方式等,如按月支付醫療費、養護機構費及看護費等,確保未來生活支出。
‧ 如有臨時動支需求,亦可約定經信託監察人同意後額外支付。